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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使用明星肖像、姓名用于产品宣传,企业支付数十万赔偿款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影视明星吴某起诉甲公司,称甲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大量涉及原告肖像图片、姓名的文章,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名誉权和姓名权的侵犯,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诉讼中,原告吴某提交了经过公证的证据,包括甲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以及线下卖场广告牌宣传等证据,其中线上文章涉及“吴某代言xx家居,那些不得不说的事!”“2017年9月初,甲公司的关联公司乙公司与吴某签订了代言人合作”“吴某作为新代言人形象的启动和传播……”文字内容,并使用了多幅吴某的肖像图片以及《杀破狼》等影视作品片段,线下宣传包括展会宣传、多地实体店宣传等大幅广告牌。

接受甲乙公司的委托后,案件代理人魏律师及助理律师立即展开代理工作。经过走访、调查、询问、搜集证据、分析判断及检索法律规定和案例,律师工作组得出结论,侵权事实基本构成。征得委托人意见后,代理律师的工作重心放在为委托人减少损失方面。

1.及时督促二被告删除涉嫌侵权的线上链接、线下物料。

本所魏律师作为甲、乙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原告方起诉之前,就意识到公司的某些宣传文章、物料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并郑重向公司提出法律风险。在多次风险提示后,公司接纳了律师的建议并逐渐删除相关网络链接。该措施对本案后续处理具有较大影响。

在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魏律师及其团队第一时间到达公司了解案情,要求公司整理出已删除、还未删除的所有涉嫌侵权物料。在全面了解事实后,魏律师及其团队迅速形成代理方案,并指导公司采取措施停止使用涉及原告肖像、姓名的所有相关物料,最大化地降低侵权影响。

2.积极联系原告方,争取和解。

本案开庭前,魏律师通过多种方式积极联系原告方,甚至前往北京会见原告代理律师,争取双方和解。在双方磋商过程中,魏律师表示了二被告积极协商的诚意,并作出全面配合原告方消除侵权影响的承诺。原告方对魏律师的工作做出了极大的肯定,但因双方当事人的赔偿金额差距过大,需继续协商和解事宜。

3.主动与法官沟通,争取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在双方未成功和解的情况下,魏律师及其团队在开庭前多次联系承办法官,请求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在我方争取之下,法官多次联系原告方,缩小双方调解金额差距。在无法确定是否能够达成调解时,为了最大化地降低当事人责任,在争取调解的同时,魏律师及其团队一次次地探询法官的裁判意向,最终获得了法官的具体意向裁判金额。在此基础上,魏律师及其团队及时与甲、乙公司沟通,再次调整了本案代理方案。

在庭审过程中,魏律师主张二被告积极采取了措施降低侵权影响,即使要承担侵权责任,也要综合考虑公司的主观因素、客观行为以及现实经济能力。经过魏律师尽力争取,在符合二被告利益的前提下,达成了调解方案,最终甲、乙公司分期支付原告共计40万元赔偿金。

4.最大化减轻二被告的法律责任,极大地维护了公司商业形象。

在确定赔偿金后,关于原告方提出的删除侵权链接、赔礼道歉的要求,魏律师向原告方表示,至今存在的链接因超出公司能力范围而没有及时删除,非公司故意扩大侵权结果,为了消除影响,需要原告方配合删除所有线上链接,该要求得到原告方同意,极大减轻了公司负担。

关于原告方提出二被告须在公共媒体赔礼道歉,魏律师积极与原告方沟通,表示公司的侵权行为与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方式并不匹配。在无法免除赔礼道歉的义务后,我方向法官提出,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愿意代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经过争取,法官与原告方均同意由律师代为赔礼道歉。最终,免除了公司实施赔礼道歉的义务,维护了公司的商业形象、声誉。

律师观点

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和姓名。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企业在未获得授权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图片、姓名时,只要能够认定与其产品绑定,具有明显的宣传和推广内容,即成立“具有营利目的”,其使用行为会被判定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需承担相应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发布的文章阅读量的多少,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即使阅读量很低,只要具备商业盈利的性质,就构成侵权。

关于名誉权,企业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公众人物的肖像图片、姓名,只要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评价降低,一般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此类侵权案件具体赔偿数额,一般会考虑企业使用肖像照片的数量及用途、企业可能获益情况等因素,在已公开的明星维权案件中,此类侵权案件的判决赔偿金额在几万至几百万之间,数额差距体现在具体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及损害结果等方面。本案中,因企业多次使用了“代言人”表述,产品价值、使用时间、使用地域范围、使用方式等均是判定侵权行为成立以及侵权后果的因素,故企业最终为其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姓名用于商业宣传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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