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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偷摘水果引发纠纷的思考

近日,笔者外出时,偶遇一起因偷摘水果引起的纠纷。在一处开放景区,公路边是果园,早熟李尚未熟透,但挂满枝头颇为诱人,有游客伸手就摘了几颗李子,被果农发现,要求每颗李子罚款50元,游客不服,双方争执不下。

当下,这种偷摘水果引发的纠纷十分普遍,偷摘别人水果有错在先,是否就应该依照所有者的意思按照每颗李子50元的标准缴纳罚款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定机构才有罚款决定权,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对他人罚款。但是很多当事者认为自己偷摘水果,与其等警察来处以罚款或者拘留,不如向果树所有者交钱免灾,但这是对法律的误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并非所有盗窃都会处以拘留和罚款,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还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在路边偷摘水果,没有跨越栏杆,没有破坏苗木,没有拿着袋子或工具意图大量采摘,显然属于“情节特别轻微”。即使警察到达现场,处罚决定也不是随意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议。

果树所有者张贴了告示,明确告知如果偷摘水果,每颗罚款50元,在此情况下偷摘水果是否应当支付该“罚款”呢?笔者认为答案依然是否定的。首先,果树所有者并无法定罚款权;其次,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种既不合法、责任又不对等的单方面规定的条款,显然是无效的。也有人认为,既然张贴了告示,偷摘水果的人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偷摘水果可能承担的后果,这个过程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告示要约,另一方行动承诺。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建立在双方合法的前提之下,偷摘水果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能定性为对要约的承诺。也有人认为,偷摘水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信用违约”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就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高额的“罚款”或者“赔偿”不到法律的支持。

因此,果树的所有者不能随心所欲的对偷摘水果者进行“罚款”,只能协商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以报警或者提起诉讼。而偷摘水果者被发现后,也大可不必惊慌失措,可以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损失。如果遇到被讹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及时报警。

最终,在笔者的调解下,前文所涉的争执双方以十元赔偿达成和解。笔者提醒外出的游人,看见喜欢的水果,不要贪图新奇去偷摘,最好的办法就是合法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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