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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保价”的利与弊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离不开快递,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它方便了人们的生活,避免了直接上门取货。但是所有的东西都是一把双刃剑,在便利的背后隐藏的是货物丢失、毁损等不确定因素。所以,针对比较有价值或是有意义的东西,人们通常会采取“保价”。那么何为保价?保价运输是指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声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


保价运输产生的背景:


保价运输滥觞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和商事交易活动的意思自治原则。从航运历史来看,承运人责任制度发生过几次重要的变化。


18 世纪80年代,在英国船东的强大压力下,英国法院开始承认提单中的承运人免责条款。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当时的英国航运资本家在海运提单条款中几乎任意规定免责条款。到了19世纪20世纪初,这种免责条款一度多达六、七十种,其结果导致货主几乎承担了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此为承运人“不负过失责任制度”。这引起了当时贸易界的强烈不满。


自19世纪以来,各国民法均视过失责任为经典理论。过失责任是行为人须对自己有过失的致害行为负责的理念。鉴于承运人不负过失责任制度引发的贸易界与航运界矛盾的加深以及与主流经典理论的背道而驰,承运人不负过失责任制便不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1921年《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承运人在提单中滥用免责条款的做法。


但是,海上运输毕竟是一种高风险作业的行业,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海牙规则》同时又规定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制度。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该条同时增加了“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的例外性规定。这种排除适用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便是保价运输。后来,航运业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制度又被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等借鉴,由此形成了普遍意义上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保价运输就是为适应这一制度而产生的,其适用完全依赖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的例外性约定。另外,保价运输还体现了当事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自治,展现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法律衡平原则相结合的法律理念。


永靖说法:


着眼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在运输中,若是货物遭受损失,若是托运人能够证明在托运时货物是完好的,收货时货物损坏,以此推定货物损失是在运输过错中导致的。


2、承运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即使承运人没有过错,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抗辩理由为: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3、针对赔偿额,若是保价运输。一般在运单合同中“保价运输的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非保价运输最高赔偿毁损或灭失部分运费的二倍”。司法实践中,认定此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约定办理。由此,双方就本次保价运输的赔偿限额条款,即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的约定达成了合意。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申报的保价金额为参考,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该货物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范围应与申报的保价金额相当;即使货物完全灭失托运人能预见到的赔偿范围亦是以保价金额为限。


我国海商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均规定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原则,但同时规定: 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可见,保价运输是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的一种例外。


由此产生了保价运输的利与弊:若是托运人所遭受的损失低于保价金额,承运人仍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托运人的损失,免去了托运人举证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若是托运人所遭受的损失高于保价金额,即使托运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承运人也仅在保价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理赔须知:


需提供以下索赔资料:


1、客户索赔申请表:必须注明单号,时间,出险情况,要求索赔金额等;


2、货运单:托运人为公司的必须盖公章,托运人为个人的必须由托运人本人签名确认,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3、货物价值证明:发票或购销合同(整票出险请出示原件,部分出险请出示复印件加盖公章);


4、送货单:整批货物的装箱单或送货单;


5、损失清单:货物的真实损失情况;


6、提货单:异常签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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