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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后无法撤回


基本案情

劳动者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正大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正大公司未予答复,陈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正大公司提交“撤回离职申请的申请”,陈某于2016年4月7日后未再出勤。后陈某请求正大公司支付报酬和安排岗位,正大公司不同意该请求,于2016年7月25日回函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因陈某提出离职申请,于2016年4月8日解除,双方遂发生争议。陈某起诉至法院主张正大公司未批准其离职申请,其在三十日内申请撤回离职请求,故单方解除行为未能生效,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正大公司回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正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正大公司主张陈某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合同于陈某出勤最后一日之后即2016年4月8日合法解除。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其已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收到其离职申请书,陈某的离职申请不能撤回。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陈某辞职于2016年4月7日解除。


陈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正大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此属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构成要件,亦不能在用人单位收到后撤回。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

裁判要旨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用人单位收到该申请时,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作出决定前申请撤回离职申请,不能产生撤回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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