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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风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作者¦永靖刑事法律事务部


案例:人社部公布2018年第一批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其中,四川某某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因在承建宿迁市宿豫区印象99花园项目期间,拖欠360名劳动者工资共计689.97万元。2017年1月19日,宿豫区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2017年1月24日,宿豫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17年1月2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该公司已支付拖欠工资310万元,剩余拖欠工资尚在分批支付中。同时该公司已被宿豫区住建局列入建筑领域用工单位“黑名单”。


评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刑法》中如此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时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判处刑罚。在实践中,民营企业家应警醒因该罪被指控触犯刑法,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不意味着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若达到一定的条件是涉嫌刑事犯罪的,且当公司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均将被以同样的罪名指控,受到刑事制裁。


根据《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的显示,在企业家高发的刑事犯罪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潜伏期是最短的,一年左右。意即若企业、企业家触犯了这一罪名,是会很快被强制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该罪与其他潜伏期较长的犯罪不同,该罪侵犯的法益不具有隐蔽性,劳动者的工资被长时间拖欠,必然会导致劳动者通过政府部门寻求救济途径,政府部门比如当地的社保部门在接到举报后通常会直接向该拖欠工资的公司下达限期支付的指令书。这是第一次行政部门的催告,亦是构成本罪的前置程序,如不引以重视对企业或企业家来说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不仅受到刑事制裁,如上文的案例中,某某劳务建筑公司还被当地政府部门列进建工单位的“黑名单”。


经营者、企业家需要注意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劳动报酬”不仅仅是指用人单位应该发给劳动者的工资,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不是说犯罪主体一旦具有不支付劳动报州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为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刑法》条文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对该罪的出罪、免责、减轻处罚的规定。在以下的节点是可以阻断该罪的成立:1、民营企业有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的,在接到政府部门责令支付的通知后应积极向劳动者支付;2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主体虽触犯本罪,但有规定的免除、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2、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3、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关于本罪出罪、免责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均为“可以”,非必须性的免责、量刑规定,实践中司法机关是根据具体情况考量的,不必然因为具有规定的情节即产生出罪、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结果。


除上述的定罪量刑情节外,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影响侦查机关是否立案;即使是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有本罪《刑法》条文规定的情形的,应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不但损害了职工的利益,也将会对企业和直接负责人带来严厉惩戒,当企业与劳动者就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时,企业应及时通过一个有效的平台与劳动者沟通处理,以免事件走向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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